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对水域、滩涂利用的统一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和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水产养殖布局,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