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应当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对水产养殖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使用和停用日期、疫病发生和防治情况以及收获、捕捞日期等进行如实记载。水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鼓励从事水产养殖的个人建立水产品生产记录。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