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取得养殖证的,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水产养殖;(二)遵守国家有关渔用药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执行水产养殖技术标准和规范;(三)投饵养殖的,按照水产养殖规划控制投饵容量,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投饵养殖;(四)不得在江河、湖泊、水库使用无机肥、有机肥、生物复合肥等进行水产养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