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水产养殖苗种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等基本养殖池塘的保护,稳定基本养殖水域面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和无规定水生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