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发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

(一)以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