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二章 养殖业第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核发国家所有水域、滩涂的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从事水产养殖:(一)以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三)因养殖水域、滩涂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