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标明危险区域并公告;
(二)实行交通管制;
(三)组织疏散、撤离;
(四)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道路、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五)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价格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六)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七)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