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标明危险区域并公告;

(二)实行交通管制;

(三)组织疏散、撤离;

(四)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道路、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

(五)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价格采取特殊管理措施;

(六)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七)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