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章 平等协商第八条有效企业或者职工代表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双方从首次协商到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争议处理时间除外。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