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企业或者职工代表一方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双方从首次协商到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但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争议处理时间除外。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