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指导、帮助、督促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