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同级地方工会组织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