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