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成立监督检查组织,定期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协商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