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八条有效集体合同双方应当成立监督检查组织,定期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双方首席代表。双方应当认真研究,协商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