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五章 集体合同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平等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