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七日内报告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并提供书面说明,企业工会应当在七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工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