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章 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二十五条有效集体合同期限届满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集体合同期限届满的企业应当在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进行续订合同的协商,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集体合同的续签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