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企业工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与企业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一名代表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首席代表由全体职工协商代表推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