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协商代表应当真实反映本方意愿,维护本方合法权益,接受本方人员的咨询和监督。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因故缺额,应当及时按本条例规定补足,并向对方通报。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