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推进、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工作,促进医养康养融合。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统筹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金融、体育、大数据发展、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群团组织,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