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构建老年友好型社会;
(二)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和配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五)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六)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建设;
(七)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协调、监督、考核等制度;
(八)做好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