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汇总分析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引导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二)组织配置、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五)做好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