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汇总分析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引导养老服务有效供给;(二)组织配置、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五)做好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