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至少确定一名负责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并配备与辖区内老年人口数量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工作辅助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配备助老员,并制定管理规范。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