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激励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机构和组织给予专项补贴:(一)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养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二)设置家庭养老床位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的机构和组织;(四)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等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五)其他符合专项补贴条件的机构和组织。具体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职能部门制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