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

(一)为长期在家照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用人员,提供护理培训;

(二)组织养老护理人员岗前培训、在岗轮训,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给予技能提升补贴;

(三)建立养老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定期发布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

(四)定期举办养老护理人员技能竞赛,支持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各类评选,推进职业道德教育和典型宣传,提升养老护理人员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认同感;

(五)支持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对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贴;

(六)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可以优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者租赁补贴,具体办法由建设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