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至四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占、毁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可能导致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