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