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柞蚕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柞蚕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柞蚕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建立柞蚕产品加工记录档案。

柞蚕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柞蚕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不得伪造柞蚕加工记录。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