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第五章 经营与加工第三十条有效柞蚕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柞蚕产品质量安全自检制度,定期对柞蚕加工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建立柞蚕产品加工记录档案。柞蚕加工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柞蚕产品保质期满后一年。不得伪造柞蚕加工记录。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