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柞蚕生产应当使用国家或者省农业主管部门确认推广并适宜放养区域生态的蚕种;放养的蚕种应当由蚕种生产、销售者建立蚕种生产、销售档案。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