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科学合理确定柞蚕放养频率、投种数量和食叶程度,不得过度放养,保障柞蚕产业可持续发展。

柞蚕放养频率和投种数量等具体规定由柞蚕产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移蚕不得剪柞树主干枝,防止柞树枯萎死亡,保护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