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蚕场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蚕场权属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将蚕场转作非蚕使用或者擅自弃蚕荒场。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