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蚕场权属人和使用人应当严格履行蚕场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义务和责任,维护蚕场安全,防止蚕场火灾和生态环境破坏。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