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柞蚕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蚕场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蚕场权属人和使用人应当严格履行蚕场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义务和责任,维护蚕场安全,防止蚕场火灾和生态环境破坏。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