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蚕场权属人和使用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蚕场的管护,防止蚕场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

蚕场柞树稀疏地块应当采取补植补种柞树、草灌植物等密植串带措施,恢复和增加蚕场植被。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