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柞蚕产区县(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蚕场备案制度,对已经形成的天然蚕场进行备案,载明蚕场区位、四至、规模、权属人和使用人等。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