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津贴、科研补助、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等多种方式,对重点人才工程给予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金融产品,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金融服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