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培养人才第二十四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发挥人才培养主体作用,建立梯次人才培养制度,科学制定与实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培训福利机制,促进人才持续成长。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的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和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的、面向社会开放的培训平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