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在本市创业或者在职创业、兼职从业可以享受本市相关创业政策、成果转化政策、人才支持政策。

市属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可以保留人事关系,在原单位享受保留职称、社会保险待遇。

科研人员创业期间的科研业绩贡献可以作为在原单位参评职称依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