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