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引进人才第十八条有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