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引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人才。

鼓励、支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的人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流动。

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流动。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