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七条有效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公布的名录中所列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