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大气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