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排污者责任第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新建、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不得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