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时,应当将严重污染大气的工艺、设备、产品列入淘汰类目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新建、扩建列入淘汰类目录的高污染工业项目,不得使用列入淘汰类目录的工艺、设备、产品。

列入淘汰类目录的设备和产品,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