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发,加强大气污染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推广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装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