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