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建成区新建、改建、扩建燃煤供热锅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或者未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造或者拆除已建成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