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或者清理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三)未按照规定在环境敏感区的施工场地内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施。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