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污染源监督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大气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大气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以及其他重大大气环境信息。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应当实时发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