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