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畜牧、能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