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鼓励排污单位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签订委托治理合同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治理企业进行大气污染治理,并承担相应的大气污染治理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