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在严格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总量减少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