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