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政府下达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